| 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科〔2017〕159号 | ||||||||||||||||||||||||||||||||||||||||||||||||||||||||||||||||||||||||||||||||||||||||||||||||
| 发布日期:2017/11/27 点击数:882 次 新闻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满足我国食品药品创新发展和科学监管的战略需求,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食药监科〔2017〕8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组织开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备所申报相应领域的检验检测资质,并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和科研管理部门。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由社会力量举办的相关领域研究机构时,还应当有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硕士和博士学位点。 二、申报方式
(一)2017年12月11日起,各依托单位可以开始向所在省(区、市)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参见《管理办法》附件2,简称《申请书》)。《申请书》一式15份(勿用塑料封面),需加盖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公章。 三、申报要求
(一)各依托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中的评定条件和分类设置意见规定的领域进行申报,要突出优势和特色,使实验室成为集中依托单位优势资源、代表相关领域最高研究水平的科技创新型、示范型、标杆型的综合性重点实验室。 四、联系方式
(一)申报咨询: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申请初步核查意见表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重点实验室申请初步核查意见表
本表随申报资料报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秘书处。
注1:在职人员指重点实验室在编、签订正式合同人员等固定人员。 注2:高知名度专家学者:指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学者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学者,以及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特聘专家等国家级专家学者。 注3:较高知名度专家学者:指省级百千万人才工程学者等省部级人才工程入选学者、省部级特聘专家、省部级突出贡献专家等。 注4:省部级及以上人才:指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千人计划”人才、“海聚工程”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突出贡献人才、杰出人才、科技新星等。 注5: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团队:指获准设立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团队。
附件2
申报重点实验室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依托单位资质情况。需提供法人证明、硕士和博士学位点授权书(适用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由社会力量举办的相关领域研究机构)、检验资质证书及附表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依托单位投入。需提供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依托单位等给予支持、筹资建设、资金批复的文件和建设方案复印件等。 3.人员结构。需提供实验室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单位、出生年月、职称、研究方向或专业等主要信息,并提供人员在职证明、职称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4.重点实验室主任。需提供重点实验室主任个人情况介绍,以及职称证明、学术成果、学术任职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5.学术委员会委员。需提供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单位、出生年月、职称、研究方向等主要信息,并提供委员在职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6.学术委员会主任。需提供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个人情况介绍,以及职称证明、学术成果、学术任职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7.主要学术带头人。需提供主要学术带头人情况介绍,以及职称证明、学术成果、学术任职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8.实验室团队。需提供相应的人才证书、创新团队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9.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及经费。需提供项目或课题立项书首页、承担单位页、人员页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0.合作研究课题及经费。需提供课题立项书首页、承担单位页、人员页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1.科技奖励。需提供奖励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2.标准制定修订。需提供牵头或参与制定修订的标准文本、委托协议书首页、单位和人员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3.补充检验方法和快检方法制定修订。需提供补充检验方法和快检方法文本、委托协议书首页、委托协议书单位和人员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4.论文、专著。需提供杂志或专著封面、目录页、文章首页、人员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5.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需提供授权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6.主要代表性学术成就。需提供代表性成果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7.发现系统性、区域性潜在隐患及风险预警能力。需提供相关说明性文字材料和证明材料复印件。 18.指导和承担检验检测任务。需提供检验检测任务合同或委托书等的首页、主要内容页和盖章页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获过表彰,还需提供获表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9.复检或复验能力和水平。需提供复检机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0.重大活动技术保障。需提供省级及以上监管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应证明。 21.应急检验检测能力。需提供相应级别监管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相关检验任务报告书复印件或其他相应证明。 22.承担监管重点任务情况。需提供相应级别监管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相关检验检测任务报告书复印件或其他相应证明。 23.科研成果转化应用。需提供省级及以上监管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或相关证明文件。 24.面向社会开放情况。需提供参与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平台证明文件、设置开放性科研课题任务证明文件。 25.学术组织任职。需提供人员学术任职证书复印件。 26.学术交流。需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函、会议报告集首页、目录页、报告页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7.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需提供技术合同、培训邀请函、成果登记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8.推进社会共治。需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函、会议报告集首页、目录页、报告页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9.《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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